資源產品價格低廉不利于窮人?
改革路徑選擇也是公共關注的焦點之一。
從眾多媒體評論文章中,可以看出一個傾向,即資源類公共產品的價格改革不能采取“純粹市場化”的方式,因為水、電、氣等直接關系到民生問題。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李佐軍認為,準公共產品的定價采取“純粹的市場化道路不可取,政府必須承擔其應有的職責。”
一種普遍的觀點認為,壟斷程度高的能源產品市場,政府需要更多地從居民生活和工業生產穩定運行的角度,施加干預。從目前的現實和理論上看,簡單地走純粹市場化道路,不利于普通大眾,特別是不利于底層百姓。
雖然也贊成“不能迷信純粹的市場化”的思路,但林永生認為,如果人為壓低能源價格,除了容易造成資源浪費、影響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以外,更深層次的影響是“利于富人而于窮人無益,因為富人是能源消耗的絕對主體”。
其實,當前資源類公共產品在很大程度上被認為“價格低廉”,因此才有“漲價是大勢所趨”的論斷。“不要刻意壓低能源價格”,但漲價之后,要直接向生活困難居民發放財政補貼。目前,這種意見已被個別地方納入政策考慮。
像水、電、氣等關系民眾生活的必需品,即使價格變動幅度大,需求也不會隨之大幅度變動。因此,提價只是資源類公共產品價格改革的舉措之一,要實現節約能源的目標,還需要制定其他多種措施。 專家建議設立定價監管中介機構
資源類公共產品價格改革需要有效的定價監管制度,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的專家建議,價格監管法和成本監管法是較好的制度選擇。
價格監管法即通過設立中介結構,對各種因素,如經營者的收益、社會承受能力、對社會總體經濟增長的影響、調價理由和措施的公開性等進行綜合考慮,再制定公用事業價格。
在測算中,要考慮收支平衡、產量或消費量、經營模式變化、稅 收、環保等因素。經中介機構測算得出的價格要經過政府相關機構討論確定,并對公用事業產品的價格和企業收入進行定期復核。如果因價格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機構解決。
成本監管法是指通過監管、核算企業的生產和運營成本,并以此為依據確定價格標準。科學的成本核算與成本審計需要企業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要求物價與監管部門有效地掌握企業和行業的信息。(記者 岳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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