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定法律責任
嚴管互聯網的不僅是美國政府,隨著涉及網絡的犯罪行為日益增多和多樣化,各國政府對于網絡監管都不遺余力,依法對互聯網進行監管成為國際通行做法。
1997年8月,德國政府開始實施《信息與通訊服務法》,明確規定了互聯網內容提供方、互聯網服務提供方和網絡搜索服務提供方的法律責任。法律著重限制包含猥褻、色情、惡意言論、謠言、種族主義的言論,尤其禁止與納粹相關的思想言論與圖片在互聯網上傳播。
德國對互聯網的最高主管部門是內政部,其下屬的聯邦刑警局具體管轄。該局自稱,“夜以繼日地、系統地、不需任何由頭地分析對警方重要的內容,特別是兒童色情內容,同時視情取證、保留證據、提供證據”。為此,德國聯邦內政部和德國聯邦警察局專門組織了色情犯罪專家和技術力量成立了類似“網上巡警”的調查機構,24小時跟蹤分析網上出現的可疑情況。
德國政府還在2009年出臺了一部反兒童色情法案———《阻礙網頁登錄法》。根據此法案,聯邦刑警局將建立封鎖網站列表并每日更新,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將根據這一列表,封鎖相關的兒童色情網頁。該法案已經獲得德國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的批準。不僅如此,德國政府還在制定新的打擊互聯網兒童色情犯罪法案,將由原來的“封鎖”兒童色情網頁改為“刪除”網頁。政府將在所有法律草案基礎上集中致力于刪除網上兒童色情網頁,并最終出臺一部以“刪除”為重點的反兒童色情法。
為將互聯網對未成年人的傷害降到最低程度,日本政府在《青少年網絡環境整備法》中,對網絡運營商、監護人應承擔的責任都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法律要求,手機網絡運營商在向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務時,必須在手機中安裝過濾有害網站的軟件;電腦廠商在向未成年人用戶出售產品時,必須為其日后安裝過濾軟件提供便利;在客戶提出要求時,運營商也有義務為顧客提供過濾服務;監護人則有義務掌握未成年人的上網情況,并通過安裝過濾軟件等手段對未成年人上網進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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