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耳窿、驢打滾、羊羔息、坐地抽,這些名詞你聽說過嗎?它們都和高利貸相關,是高利貸的不同形式,但它們有一個共同點,通過利滾利讓借高利貸的人負債累累。 還有多少人記得,2018年5月,一封女孩的遺書引爆全網,一家三口因不堪承受高利貸的重壓而選擇自殺,幸虧救援及時,才沒有釀成人間悲劇。 高利貸危害如此之大,法律難道不管嗎?當然不是。相關司法解釋、規章中已有禁止性規定。今年5月28日,我國首部民法典表決通過,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 “民法典合同編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檢察官助理朱光美告訴記者,在民法典之前,相關司法解釋、規章對高利貸已經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民法典中的規定是我國第一次以市場經濟基本法的形式禁止高利放貸。 “高利貸的社會危害性不言自明。它不僅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不利于金融安全,而且由于高利貸發放者在催債過程中會采取毆打、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還債,造成人心恐慌,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朱光美表示,民法典對高利貸說“不”,體現了國家打擊高利貸的鮮明態度,具有強烈的警示意義。 記者發現,雖然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但是卻沒有規定高利貸的認定標準,對利率計算等留出了解釋和調整的空間。 對此,朱光美解釋說:“利率的確定是一個復雜過程,要考慮市場價格、經濟發展、社會改革等因素。利率不是恒定不變的,會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不斷變化,相應地,高利貸的認定利率標準也隨之發生變化。加之民法典具有概括性、原則性的特點,高利貸的認定標準則需要更有操作性的規則,因此民法典并沒有規定高利貸的認定標準,這需要有關部門綜合研究后確定。” “高利貸的認定標準通常會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朱光美補充道,比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利息約定無效。 禁止高利放貸寫入民法典,檢察機關又該如何依法履職呢?朱光美表達了自己的觀點:“檢察機關對履職過程中發現的高利放貸行為,應當依法提出監督意見。同時,要加強與公安、法院、金融監管機構等部門的溝通協作,更大程度上凝聚合力,打擊高利放貸行為,減少高利貸案件的發生。”(作者: 孫風娟 視頻:程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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