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某位女士“被結婚”兩次,快兩年了始終“離”不成;剛在銀行辦完業務,就接到推銷理財的電話;剛在網站瀏覽買房信息,中介電話就不期而至……個人信息泄露給人們帶來了不少煩惱,有的甚至成為“黑灰產”重要的牟利手段。為此,剛剛頒布實施的《民法典》對隱私保護和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 “《民法典》在我國立法中第一次通過法律定義的方式明確了隱私的概念和范圍,明確了隱私權下的生活安寧權項,及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三大范圍。”北京海淀法院中關村法庭庭長陳昶屹說。 《民法典》第1034條明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實際上,這是通過立法方式積極回應了當前個人信息保護的現實需要,同時也明確了傳統民法中的隱私權與網絡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系問題。”陳昶屹指出,《民法典》規定了當侵犯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時,如何使用有關隱私權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當前,遠距離拍攝、無人機跟蹤拍攝、針孔秘拍、透視拍攝等侵犯個人隱私及個人信息的高技術手段層出不窮,尤其是伴隨著監控采集設備、可穿戴設備、應用程序采集等技術手段,廣泛收集以生物識別信息為代表的個人隱私信息及敏感信息,使隱私信息與敏感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發生了高度重合。 陳昶屹認為,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強調自然人信息的秘密性及未公開性,而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強調自然人信息的身份識別屬性和敏感信息屬性,此時既可以通過隱私權保護,也可以通過個人信息保護。 “由于隱私權是一種類型化的法定權利,而個人信息是一種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法益,尚未類型化、權利化,法定權利的保護比非權利的正當法益的保護更強、更規范,更容易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陳昶屹說,在隱私權中私密信息與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發生交叉時,確立了優先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則,只有在隱私權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近年來,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手機應用擅自讀取用戶通訊錄信息、網絡信用平臺濫用個人征信數據等案件。在服務數字經濟發展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強數據權利和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嚴懲泄露、倒賣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陳昶屹特別指出,當前,由于我國的案由類型規定中,只有隱私權糾紛,尚無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所以,對于受害人個人信息中私密信息的保護以隱私權糾紛進行訴訟更加直接和便利。 據了解,最高法目前正在起草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司法解釋,相信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將能更加有效指導司法實踐全面保護隱私權保護范圍之外的個人信息。(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 |
相關閱讀: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